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军分区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掌上曲靖

近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军分区

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

及优待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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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文件

曲政发〔2026〕8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军分区

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云南省民兵

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曲靖军分区机关各处:


现将《曲靖市贯彻落实〈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军分区

2026年4月29日


曲靖市贯彻落实《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

及优待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褒扬民兵积极投身练兵备战,激励公民踊跃参加民兵组织,凝聚“民兵使命光荣,民兵享有优待”社会共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权益保障和优待对象包括:

(一)曲靖市在编基干民兵(省内其他州<市>基干民兵位曲靖活动期间持证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认定,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

(三)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第二章  基本权益的保障

第三条  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参战支前、战备勤务、抢险救灾、社会维稳、安保警戒、保障演训、现实应对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继续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工资、资金和原有福利待遇,其工作单位不得因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解除其人事、劳动关系或予以调岗降薪。

第四条  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军分区、人武部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参训、参勤、伙食、交通等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现伤亡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各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家庭进行慰问救济,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子女入学入托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条  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及军事机关组织的集体活动期间,军分区、人武部按规定为其配发制式作训服。

第六条  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其家庭生产、生活遇到重大实际困难的,军分区、人武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帮助解决。

第七条  组织民兵成建制赴曲靖市辖区以外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军分区、人武部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视情举行“誓师大会”“凯旋仪式”等活动。

第八条  民兵参加重大专项任务时间超过2个月以上,军分区、人武部应为其出具《参加重大专项任务鉴定表》并装入个人档案;成建制参加重大专项任务的,军分区、人武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应赴任务一线慰问,因战场纪律、环境等不便现地慰问的,应对其家庭进行慰问。

第九条  军分区、人武部研究任命担任排长以上(含)的基干民兵干部,经年度履职情况考核“称职”的,按照“排职100元/每月、连级副职120元/每月、连级正职150元/每月”的标准,年底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发放当年度履职补助。

第十条  军分区、人武部每年对参加军事训练和新入队的基干民兵,以及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10天以上的民兵,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一条  军分区、人武部或基层人民武装部每年结合集合点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兵单位等,举行基干民兵出入队仪式,颁发出队纪念品。

第十二条  对在军事训练、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民兵组织和个人,军分区、人武部每年应商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等。

第十三条  军分区、人武部每年应会同地方宣传、融媒体等部门,广泛宣传民兵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宣扬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挖掘宣扬民兵先进典型事迹,大力营造全社会认同民兵、尊崇民兵、支持民兵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十四条  对获得省部级、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民兵,军分区、人武部应会同地方史志部门,将其事迹载入地方志(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军事志等。  

第十五条  军分区、人武部每年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将贡献突出、生活困难的民兵,纳入“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对象予以关心关怀。

第十六条  军分区、人武部每年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邀请优秀民兵代表参加军地有关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第十七条  对获得县(团)级(含)以上军地单位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基干民兵个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综合素质考评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八条  民兵符合现行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的,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


第三章  优先优待的保障

第十九条  基干民兵持《云南省民兵优待证》,或者普通民兵凭军分区、人武部开具的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优待证明,可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先优惠。相关单位、机构、场所应按照军分区统一规范的“基干民兵优先”标识,因地制宜制作张贴和执行落实。

(一)优先服务

1.在公路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及乘车等服务。

2.在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绿色通道”诊疗服务。

3.在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经提前预约凭有效证件可享受优先讲解、引导等服务。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当地司法部门应指导相关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优先受理、审查和指派等服务。

(二)优待优惠

1.参观景区、景点,享受免首道门票或票价打折等优惠。

2.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凭申请办理的优待公交卡享受7折优惠。

3.申请金融信贷,享受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4.日常消费方面,享受中国移动、电信、联通曲靖分公司和中国广电曲靖市分公司专属通信优惠套餐;通过“易捷加油”“中油好客e站”APP(小程序)注册会员,位中石化、中石油自营站点加油,给予0.3元/升优惠,单次加油220元(含)以上送洗车券1张;在签订“惠兵协议”的餐饮住宿、影院、商贸零售等企业和门店,享受消费折扣和便利服务。

第二十条  编兵单位持军分区、人武部出具的优待证明,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一)因开展民兵工作和所属员工参加民兵活动,给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可向军分区、人武部提出申请,由军分区、人武部商同级地方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适当补偿。

(二)对从事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生产经营,和能够提供车辆维修、物流运输、工程抢修等服务,且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军分区、人武部应会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支持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对获得军分区、人武部和同级政府联合通报表扬或者授牌颁证,且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享受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社推出的专属信贷优惠服务。


第四章  有关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责领导管理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工作,军分区、人武部和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等应当积极为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提供必要条件。

(一)保障民兵基本权益所需经费,属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级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市级财政视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优待服务,由其承担相关费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提供支持,解决有关困难和需求,并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及时研究制定优待优惠标准和权益保障目录清单。人武部每年2月底前将当地新增优待优惠事项,报军分区和同级政府审批后统一纳入《曲靖市民兵优待优惠目录清单》(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  《云南省民兵优待证》和军分区、人武部出具的优待证明是享受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的有效凭证。

(一)《云南省民兵优待证》由云南省军区统一规范样式,由军分区统一制作、审验、发放、更换、回收、销毁。

(二)《云南省民兵优待证》由军分区每年审验1次,审验时间通常结合民兵整组实施,有效期为1年。民兵在优待证有效期内享受有关权益保障及优惠优待,到期未经审验或者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

(三)《云南省民兵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使用时需同时出具个人居民身份证。《云南省民兵优待证》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的,军分区将予以没收。《云南省民兵优待证》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军分区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新。

(四)对伪造、变造、骗取《云南省民兵优待证》的,由军分区、人武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五)编兵单位优待证明,按照民兵组织管理关系,由军分区、人武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编组人数和企业信用等情况,经军分区、人武部主要领导批准后统一出具,每年办理一批。优待证明应清晰表述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并加盖军分区、人武部印章。

(六)民兵和编兵单位有拒绝履行民兵义务、拒不配合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其《云南省民兵优待证》和优待证明。

二十三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职责分工抓好本细则贯彻执行,执行情况纳入党管武装工作考评、民兵工作检查督导范围。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军分区、人武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四  本细则由曲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五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每年结合权益保障落实情况组织1次集中修订。


曲靖市民兵优待优惠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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