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印发关于《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
实施以奖代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截图
通知明确
为贯彻相关会议精神、落实相关文件要求
将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
对各项工作目标完成较好的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
进行奖补
属于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任务,且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2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
2019年至2023年,省财政每年统筹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5000万元,连续安排5年。奖补标准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规模大小,实行分类奖补。
每年评选搬迁规模在200—699人的安置点30个,每个安置点一次性奖补50万元;
每年评选搬迁规模在700—1999人的安置点15个,每个安置点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每年评选搬迁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安置点10个,每个安置点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易地扶贫搬迁奖补资金使用围绕《指导意见》“50项工作目标”,坚持保障基本、专款专用原则,严禁“垒大户、造盆景”,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规定,主要用于安置点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建设扶贫车间等。
什么样的安置点可以申报?
按照《指导意见》“50项工作目标”要求,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较好,在为民服务、脱贫发展、平安稳定、和谐文明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安置点。
对未开展地质灾害评估或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无明确结论,工作不到位发生群体性事件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转让、倒卖安置房名额,违规买卖安置房,工程建设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当年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安置点一律不得申报。
同一安置点只能享受一次奖补政策。
达到要求的安置点,如何申报?
奖补资金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奖补评分细则,按照“县级申报、州级审核、省级评定”方式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评审工作由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
本次通知印发的《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实施以奖代补的工作方案》要求,州(市)、县(市、区)两级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奖补资格、追回财政资金,严肃查处;在实施奖补项目过程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失职渎职,推进不力,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