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正县级官员7年受贿1000多万 包括奥迪Q5、宝珀手表
云报客户端 2019-05-20 11:28:25

2019年4月22日,昆明市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昆明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郭松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郭松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934万元、价值58.27万元的奥迪Q5汽车一辆和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宝珀”牌手表一块。

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决,郭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1起

郭松,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高新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正县级)。

昆明市检察院以郭松涉嫌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22日,昆明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昆明市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郭松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934万元人民币、价值58.27万元的奥迪Q5SUV汽车一辆和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宝珀”牌手表一块,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郭松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郭松到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上,郭松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郭松的11起受贿事实中,其中多起收受财物的行为并无具体请托事项,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郭松并无决策权,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此外,郭松归案后已全额退款,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从轻处罚

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郭松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郭松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郭松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全案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2011年至2017年郭松在任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上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税收、财物等公共事务的职权,承诺、实施或实现他人的请托事项或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11起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郭松在受到强制措施前退还受贿财物,是因自身或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进行的退还,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郭松具有立功情节,并及时全部上缴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经查,郭松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郭松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及时退缴赃款人民币1230万元及价值24万元的赃物“宝珀”牌手表一块,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昆明市中院一审判决,郭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万元,上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992.27万元及赃物“宝珀”牌手表一块予以没收。

【受贿事实】

受贿6万元:

2013年至2015年期间,郭松利用其担任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盐城市新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高新区道路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该公司的资质共同借用人明某分4次送给郭松现金人民币6万元。

受贿13万元:

2011年至2017年期间,昆明高新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昆明高新航空航天及IT科技园大楼,该大楼由高新区管委会孵化器管理中心使用。为获得郭松的关照及支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先后13次送给郭松现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

受贿13万元:

2011年,昆明怡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注销更名为昆明置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投资开发水科技园项目过程中,郭松在工程款拨付上给予该公司帮助。2011年至2017年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先后13次送给郭松现金人民币13万元。

受贿20万元:

2011年,昆明华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请托郭松帮助在高新区获取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2012年春节前,李某甲送给郭松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受贿226万元及一辆奥迪Q5:

2012年至2017年期间,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在高新区在建工程项目上销售混凝土,请托郭松帮助协调。郭松先后收受陈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26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8.27万元的奥迪Q5SUV汽车一辆。

受贿20万元:

2012年,高新区管委会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高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马金铺标准工业厂房及信息产业基地项目进行回购,昆明高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李某乙,为在回购款的拨付上获得郭松的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郭松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受贿126万元:

2012年,昆明凌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另处),请托郭松在海源路的灯光亮化工程项目上给予关照。2013年至2017年期间,郭松先后6次收受刘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26万元。

受贿396万元:

2013年,云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高新区投资开发联邦国际一期、二期房地产项目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另处)为获得郭松的关照和支持,于2014年初以替郭松销售住房的名义送给郭松人民币96万元。2016年,联邦国际二期项目在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情况下,王某请托郭松从中协调。在郭松的帮助下,该项目顺利转让给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春节前,王某送给郭松人民币300万元。

判决书显示,郭松的供述称,2015年底,王某没有钱对联邦国际二期继续投资,打算将这个项目转让给他人开发。但按照规定,要完成项目投资额达到25%才符合转让条件,联邦国际二期项目不符合转让条件。在郭松的帮助下,王某成功转让了联邦国际二期项目给其他公司开发。2016年春节前,两人在郭松家的停车场见面,王某从车上拿了4个装有现金的编织袋放到郭松车上,感谢郭松的帮助。“我把钱拎回家,数了总共有现金人民币300万元。”郭松在供述中称。

受贿80万元及“宝珀”手表一块:

2013年,高新区管委员会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昆明高科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城置业公司)投资建设的GMP医药标准厂房项目进行回购。项目回购款的拨付过程中,郭松为新城置业公司提供帮助,后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云南晟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游某(另处)为表感谢,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分3次送给郭松现金人民币共计8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宝珀”牌手表一块。

受贿14万元:

2013年至2017年期间,郭松利用职务便利,在马金铺东部工业上山E3号道路项目的获取上,及在“高新天地”“水岸晴沙”等项目工程款的拨付上,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二十一直管部提供帮助,并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二十一直管部经理柳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4万元。

受贿20万元:

2014年,云南铜业康柏尔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康柏尔公司)投资建设云铜康柏尔大厦,该大厦由高新区管委会的孵化器管理中心租赁使用。郭松利用职务便利,在支付租金过程中为康柏尔公司提供帮助。2017年1月,郭松收受康柏尔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送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打开APP阅读全文
相关新闻
×
前往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确定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