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村朋友请注意:这五类情况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云南网 2019-05-16 09:35:29

农村低保制度是党和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

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制度,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健康发展。5月15日,云南省民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意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对农村低保标准制定、对象认定、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系统梳理,云南网以问答形式将要点梳理如下:

一、对困难群众申请农村低保的申请资格,《意见》是如何规定的?

答:《意见》规定,农村家庭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扣除规定的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请农村低保。

二、农村低保如何按照整户施保或参照单人户施保给予保障?

答: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范围。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在核算申请农村低保家庭的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可扣减的刚性支出是如何规定的?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有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包括: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十三五”期间,国家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可扣减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在核算低保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具体扣减为四项: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康复、护理、辅助器械配备费用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②患大病、重病,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③接受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杂费中剔除享受国家和地方教育补助政策后的自负费用。④低保对象积极就业时,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家庭最高扣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低保的几种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2)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3)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五、农村低保对象如何动态管理?

答:已经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其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当其家庭低保对象减少、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实际生活水平已明显超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主动申请退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复查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长期基本无变化的,至少每年复核一次;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须每季度复核一次。核查情况要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起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决定停发低保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渐退期间低保金仍按原核定金额发放。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六、《意见》对建立投诉举报和快速处理反馈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4级民政部门开通低保投诉举报电话和设立云南省民政系统网络投诉举报平台,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能立即办理的应妥善给予办理答复,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核查处理结果按照“谁办结谁答复”原则,统一由属地的县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采取书面或其他方式答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组织面商。

七、《意见》对农村低保的责任追究是如何规定的?

答:1.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纪委监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追责。(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给予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部门或村(居)委会责任追究。违反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和政策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3.申请人责任追究。低保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保障金,并可以处非法获取的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将当事人个人信息计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数据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意见》对农村低保基层经办能力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职责职能。每个乡镇至少安排1名编制内在职人员专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口数量多的较大乡镇,应相应增加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低保经办力量不足问题,确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的100%入户核查、主持村级民主评议等工作全面落实。要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上述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的低保业务,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其人员的调动和调整,须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意。省级通过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对各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给予支持。

九、《意见》对农村低保的责任考核是如何规定的?

答: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批责任主体职责,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及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驻村干部的作用,坚决杜绝将审核权限层层下放。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费投入、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十、以往政策措施与本意见不一致时,《意见》是如何规定的?

答:《意见》明确规定,以往政策措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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