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曲靖一司机“早酒”后上路,结果把“饭碗”丟了
曲靖交警微发布 2019-12-15 09:27:37

2019年12月11日,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天下午,执勤民警在326国道宣威市境内花椒取水点路段进行交通秩序整治。15时10分左右,当民警在检查一辆中型货车司机的驾驶证、行驶证时发现,驾驶室内有一股浓烈的酒精气味,司机神色慌张试图闪躲,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民警的警觉。

随后,民警利用酒精检测仪对司机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经测,仪器上显示54mg/100mL,判定结果为饮酒后驾车。

“中午和朋友吃饭时喝了点酒,天冷了整点驱驱寒,吃完饭后想着大白天的你们怕不会查酒驾,就开着车进城了,但想不到会被查到,真后悔......”驾驶员一边整理着证件一边叹息道。面对检测结果,司机对测试结果表示无异议,并进行了签字确认。

酒醒了,“饭碗”丢了,这名以从事货物运输为生的货车司机终将要为自己的侥幸行为买单。民警依法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律助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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