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代价大!马龙一男子猎捕白腹锦鸡6只获刑5年
掌上曲靖 2019-12-05 11:11:04

掌上曲靖讯(曲靖日报记者 孙云霞)“上诉人王某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六只,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2月4日,曲靖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马龙男子对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上诉案,并作出终审裁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富,马龙区月望乡人。马龙法院一审审理认定,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富到马龙区月望乡深沟村委会一山上,在白腹锦鸡经过的地方,采用下扣子的方式,猎捕了六只白腹锦鸡,拿回家饲养准备变卖。经鉴定,六只白腹锦鸡系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富到案后如实交代他的事实经过。

马龙法院一审审理后,鉴于王某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马龙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富不服,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曲靖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曲靖中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所有种类的锦鸡4只,即为“情节严重”。上诉人王某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六只,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据此,曲靖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案件的中院环保庭庭长杨美琼:
自然生态系统是生态环境的核心,地球上各种各样的生物是相互依存的,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物种的减少和灭绝意味着生态环境的恶化,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大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王某富作为一名与土地、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为伴的农民朋友,应当如习总书记所说,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然而由于麻木和无知,在一点点利益的驱动下,非法猎捕美丽可爱的白腹锦鸡出售给他人享用,破坏了生态、危害了社会环境。希望每个公民加强学习,引以为戒,摒弃个人狭隘自私思想,加入到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列中来,为建设美丽中国尽到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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