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孩子们打闹撞伤老人致十级伤残,谁来买单?
掌上曲靖 2019-11-15 17:15:53

寒暑假或者周末节假日,是孩子们最盼望的时候。游乐场、骑车、打球……哪怕就和小伙伴们小区内追逐嬉戏,似乎都乐趣无穷。但无论怎么个玩法,都不能肆意过度忘记安全。这不,家住麒麟区某小区的11岁男孩小张和13岁男孩小郭,就因为在玩耍时不慎将一位七旬老人老人撞倒致其受伤,最终父母掏了近3万元才算事了。

7月23日15时左右,正在放暑假的小张和小郭相约小区内玩耍,两人在小区人行道上你追我赶不亦乐乎。此时,意外发生了,一不留神和正在过路的张姓老人相撞,张某被撞倒在地。这一撞,当即导致已经73岁高龄的张某无法站立起来……

老人立即被亲属送往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入院诊断,老人左侧股骨颈骨折,左侧第4-6前肋骨骨折。后经鉴定,老人伤情达到十级伤残。

由于双方家属协商赔偿问题未果,便找到了所属的锦东社区帮忙解决。此时正值麒麟区法院党组织和在职党员到社区开展“双报到”为民服务工作,了解事件经过后,社区工作人员建议双方申请麒麟法院“云解纷”平台进行诉前调解。接到申请后,11月13日下午,麒麟区法院法官钟旋和派出所民警一道来到社区,对该起纠纷进行现场调解。法官分别听取了双方亲属赔偿意见,结合案情特点耐心对双方进行法理、德理的阐释,最终,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双方消除了存在心中的芥蒂,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小张和小郭的家长赔偿伤者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8407元。11月14日下午,双方按照约定准时来到社区,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履行了赔偿款。


以案说法:

在该案中,小张和小郭两个小孩在玩耍中撞倒张某,造成张某身体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小张、小郭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什么是监护人责任呢?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监护人责任在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中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即监护人自身并非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但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其在法律上应当对被监护人实施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监护人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监护人即使没有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即使尽到监护职责仍然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性质上,监护人责任属于补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吴思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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