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云南省民政厅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4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云南省民政厅决定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联系人:王瑞,联系电话:0871-6573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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