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替人消灾!云南一公安局原局长获刑4年
2019-11-09 08:54:19

11月6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对呈贡区公安局原局长肖为民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肖为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扣押在监察机关的犯罪所得款物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6年到2018年中,肖为民利用担任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一家电子公司在呈贡智慧交通和平安城市等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实施中提供帮助,收受公司相关负责人送的名牌手表、单反相机、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以及现金11万元,美金1万元。

除此之外,肖为民在担任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还为一家歌舞厅摆平了麻烦。

公诉人:“利用职务便利,主动协调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公安局原局长李某关照某家歌舞厅,事后收受歌舞厅总经理曹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7年6月,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对昆明市官渡区某家歌舞厅交叉突击检查过程中,发现这家歌舞厅存在有偿女性陪伺活动,但未按昆明市公安局要求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局处理。”

肖为民还为房地产公司拉运渣土提供帮助,收受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所送的现金共4万元。在为一家驾校提供帮助时,收受购物卡、现金和学车服务。肖为民在担任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总共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50多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为民在担任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昆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人民币36.152万元、美元1万元、财物价值13.9388万元。案发后,涉案款已退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为民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该权、钱交易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肖为民犯受贿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为民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受贿款物,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为民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开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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