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不文明 将要被处罚
——《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之四
2019-11-08 16:17:09

近年来城市养狗越来越多,遛狗不拴绳、携宠物犬乘坐交通工具、犬声扰民、犬只咬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时有发生,极易引发各类矛盾,市民反映较为强烈。《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禁止8个方面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应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禁止饲养犬只未办理准养证。

禁止养犬人未履行犬只免疫义务。

禁止携犬只到户外活动,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看管且未拴带束犬链。

禁止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乱扔犬只尸体。

禁止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会场、餐馆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城市、县城建成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对犬只予以收容,并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及种类,目前曲靖市公安机关正积极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禁止养犬人遗弃犬只,致使犬只成为流浪犬、无主犬。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收容。

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曲靖市创文办宣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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