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实施以来,麒麟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严管《条例》中所列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尽一份责、出一份力。
延伸阅读
《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交通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
(二)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行驶;
(三)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驾驶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吸烟、违规鸣喇叭和使用灯光;
(五)机动车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
(六)机动车不按顺行、指示方向停放;
(七)驾驶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共享单车车筐载人、逆向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八)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区域停放;
(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灯指示或者交警指挥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等行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