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实施4天,麒麟区共查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1959起
曲靖交警微发布 2019-11-05 16:23:27

《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实施以来,麒麟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严管《条例》中所列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尽一份责、出一份力。


麒麟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根据《条例》规定,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全力开展不文明交通行为整治。

● 将城区各中队警力分为定点整治组和机动巡逻组,“撒网式”布控到重点路段、路口及背街小巷等区域,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 整治过程中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对照《条列》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在规范自身执法的同时能够及时固定证据,确保整治顺利开展。

● 对首次初犯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现场教育引导,针对态度恶劣、渺视法律的进行严格处罚绝不手软。

● 通过媒体曝光,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结合、窗口部门与路面一线结合的宣传方式,扩大宣传面,起到“严惩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

截止11月4日17时30分,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1959余起。其中,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80余起,机动车不按顺序、指示方向停放180余起,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150余起,其他不按照《条例》违法行为1549起,现场教育3000余起。







延伸阅读


《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交通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

(二)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行驶;

(三)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四)驾驶机动车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吸烟、违规鸣喇叭和使用灯光;

(五)机动车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

(六)机动车不按顺行、指示方向停放;

(七)驾驶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共享单车车筐载人、逆向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避让行人;

(八)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区域停放;

(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灯指示或者交警指挥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在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等行为;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通行为。




打开APP阅读全文
相关新闻
×
前往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确定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