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占千万元山庄作案!黎谦等11人涉恶案宣判
珠江源晚刊 2021-01-27 10:20:38

掌上曲靖讯    近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黎谦等11人涉恶案公开宣判。该案首要分子黎谦、邹占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零六个月,分别处罚金105万元;重要成员张刚、邓永岗、唐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七年不等,其余参加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经法庭公开审理查明:黎谦与邹占纯系同居关系,并育有子女。二人先后成立曲靖市麒麟区龟博汽车美容装饰中心、曲靖蓝爵寄售有限公司,以及曲靖市金钻贸易有限公司等。为获取高额利息,自2013年起,黎谦、邹占纯即进行民间高利放贷,为追讨债务,黎谦、邹占纯以公司招聘驾驶员等为名,先后招募黎加利等人,并组织、指挥在麒麟区范围内多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滋扰、纠缠、跟随、辱骂等“软暴力”手段向多名被害人强行追讨高利债务,非法获取暴利,先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权,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黎谦、邹占纯为强索债务,纠集张刚等人,多次实施采用语言威胁,以及滋扰、纠缠、跟随、辱骂等“软暴力”手段向他人追讨债务,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控制、使用山庄并用于非法拘禁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黎谦等11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是犯罪集团。

其中,黎谦、邹占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张刚等积极参与犯罪活动,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区鸿雁 吴思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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