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曲靖市虚假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
2021-01-18 09:13:43

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导向监管,深入开展“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广告清理整治;突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严厉打击涉及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医疗、食品、房地产、农资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积极回应民生关切,有力震慑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虚假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沾益区查处某车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2019年10月1日在其经营场所外通过张贴宣传彩页发布户外广告,宣传彩页印有类似“五星红旗”图案,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哥、军徽...”之规定。2020年2月14日,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二】麒麟区查处某保健品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电子显示屏及橱窗发布广告宣传其售卖的成人用品,广告含有“软色情”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及《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2020年7月2日,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三】麒麟区查处曲靖某房地产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散发印刷品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10万买间铺,10年收10万;稳回报:10年100%收益;高收益:再享30年高额租金回报;10年收益10万元,统一经营管理,升值空间不可估量,0风险,10年可回购,稳赚不赔”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2020年11月4日,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2000元。


【案例四】富源县查处某集团公司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广告,宣传其肉制品“源自欧洲、乐享人生,尊贵亚献,是中国发酵肉制品第一品牌;把世界上最健康最优质的猪肉送到千家万户”,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020年8月11日,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0000元。


【案例五】罗平县查处某鲜鱼庄食品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玻璃框发布食品广告,宣称其售卖鲜鱼具有“补气血、治哮喘、清热解毒、清热祛风、促进大脑发育、利水消肿、祛斑、去皱、平衡油脂”等功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和《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2020年9月29日,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0000元。


【案例六】沾益区查处某人生食品公司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当事人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前提下,通过其网站自我宣传“现已成为曲靖地区设施最全面、工艺最先进、品牌价值最高、产销量最大的包装饮品行业龙头企业”,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020年9月11日,曲靖市沾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5000元。


【案例七】师宗县查处云南某实业公司虚假专利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其精致有机肥获得“专利证号:201210435278.2”,经调查,当事人未获得该专利,当事人在广告中谎称其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之规定。2020年9月18日,师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八】麒麟区查处云南某科技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在其收益奖励制度解读中,对其经营服务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的规定。2020年10月20日,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2600元。


【案例九】富源县查处李某春珠宝首饰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销售珠宝首饰的经营活动中,通过牌匾、宣传图片、购物手提袋等载体,宣传其销售的珠宝首饰为“百年凤祥”品牌,但销售的珠宝首饰并非深圳市百年凤祥珠宝有限公司的产品,其行为属《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中所列“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行为。2020年8月25日,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0000元。


【案例十】麒麟区查处某养生馆保健品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宣传图片等形式发布广告,宣传其所卖保健食品对关节炎、心脑血管疾病有治疗作用,能通血管、抗肿瘤、提高免疫,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和《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2020年11月3日,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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