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娃没人带?别担心,曲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方案来了~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30 16:46:42

曲靖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精神,促进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规范提升”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启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示范点建设,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60%以上。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建立,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0年6月—12月)


各县(市、区)制定出台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的具体措施和年度计划,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任务要求,以点带面推进工作,市级建成一所示范性托育机构,每个县建成1-2个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园所,探索婴幼儿照护经验做法和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实施阶段(2021年1月—2021年12月)


积极发挥各地、各部门优势,立足工作实际,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发展的积极性,全方位、多元化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打造具有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三)评估阶段(2022年1月—2022年12月)


对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效果评估,确保各种模式协调运行、互相配合,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实现,各县(市、区)都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有效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和支持


严格执行生育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护理假等政策规定,保障婴幼儿父母照护权益。落实就业扶持及培训政策,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聘请照护专家,依托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计生协会、社会组织及志愿者等建立覆盖专业照护、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采取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家庭课堂、编印照护手册、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照护服务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生优育、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项目筛查、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市卫健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大力支持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性照护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站)、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依托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条件具备的家政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相关服务项目。(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等优惠政策措施,整合项目资源,围绕项目储备、培育项目,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建设。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金融支持等政策措施,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托育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托育机构提质达标,创建品牌化、连锁化托育机构。(市卫健委负责)


(四)规范注册登记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登记机关要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和备案按照省即将制定出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执行。(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红黑榜”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市、县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价。(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服务收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约束预收服务费用行为,主张按月收费,不提倡预收服务费。(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队伍建设


支持院校增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曲靖师院、曲靖医专、曲靖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要根据社会需求扩大招生规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力争2025年前,全市至少有2所以上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相关院校积极开展“1+×”证书试点工作。统筹各类资金支持托育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保育员、育婴员、营养师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二)加大财政补助及税费优惠支持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政府惠民实事重大项目。对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以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当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由各县(市、区)依定价权限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结合辖区内实际,向上级公司推出开发针对托育机构、从业从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需求和建议,保障家庭和托育机构权益,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银保监会曲靖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要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体、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广电、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进行宣传引导,积极总结推介典型经验做法,激发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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