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曲靖酒吧街“源一”餐厅内故意杀人案……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19:30:00

近期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公示

(2020第十一期)




01

(2020)云0302刑初544号

假借看手机之名  多次抢夺他人手机案

2020年3月12日至5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窜至曲靖市麒麟区书院路19号附1号“华悦通讯店”、南宁西路的“诚信通信店”“小胖通讯”,以购买手机为名,乘人不备,先后三次将被害人张某等人拿给其看的价值人民币4521元的一部OPPO R15X手机、一部VIVO Z3i手机、一部OPPO A11手机、一部OPPO Reno手机抢走。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多次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刘某被抓获后,经公安民警教育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民警追缴赃物,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2

(2020)云0302刑初558号

为泄私愤 携带汽油焚烧公私财物

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武某在麒麟区越州镇某焦化厂上班过程中被烧伤,焦化厂未及时、妥善处理赔(补)偿问题。

2020年4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武某携带装有汽油的油桶、打火机爬到焦化厂脱苯塔高炉(高炉内装有有毒、易燃、易爆的初苯物质)平台上,欲实施放火,在泼汽油过程中被焦化厂保卫科人员聂某等人按倒并规劝下平台。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因其在工作中被烧伤未得到妥善处理,为泄私愤携带易燃物到工厂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武某在归案后能如实坦白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武某犯放火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作案工具汽油桶一只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保管。



03


(2020)云0302刑初241号

开设赌场输钱 持刀行凶案

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何某入股3万元与被害人刘某(另案处理)合伙开设赌场,后参与赌博输钱,何某要求退伙。

同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与刘某相约到曲靖市麒麟区麒麟东路酒吧街“源一”餐厅二楼协商退还股金一事中发生争执,被告人何某用刀将刘某杀伤,随后又对刘某进行追打,后被餐厅服务员制服。

被害人刘某受伤后,先后在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8天。后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刘某住院期间共开支医疗费51245.43元,伤情鉴定开支1000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因合伙开设赌场发生纠纷,何某在向刘某索要股金过程与刘某争吵,以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持刀向刘某的胸部、颈部等部位刺杀数刀,造成刘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还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费共计人民币94079.43元。



特别说明

本院所公示案件均为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案件。

为尊重个人隐私,本公示对当事人做隐名处理,裁判文书详情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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