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感染艾滋仍卖淫 富源一女子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刑
富源县人民法院 2020-10-29 09:52:46

富源张姓女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却仍以卖淫的方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家住富源县某街道的张某某于2018年7月26日经富源县疾控中心检测为HIV抗体阳性,即艾滋病患者。2019年12月29日13时30分,在富源县某出租房内,被告人张某某与周某某实施卖淫活动,在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未使用避孕套,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富源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解读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行为,即构成传播性病罪。

陈梦碧  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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