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法院宣判一起拐卖缅甸妇女案
富源法院 2020-10-29 09:32:49

越来越多的大龄单身

被催婚已经成为日常

生活中是不是经常有人开玩笑说

去越南买个媳妇就能解决问题啦?

天真!

这可不是想买就能买的呀

这不,随意拐卖妇女的教训就来了

近日

富源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拐卖缅甸妇女案件



2019年5月,缅甸女子莫根滴、玛诶丹到达云南省耿马傣族瓦族自治县孟定镇相某(国籍不明)家,相某就在微信里告知也在耿马傣族瓦族自治县的张某和华某,她那里有两个缅甸姑娘,问张某有没有人要,最终谈成两个女人共计80600元。
因张某还没找到买家,相某要求张某先支付10000元的定金,后华某把10000元钱交给张某,张某将钱拿给相某。
同时,张某怕将两女子带回安徽后跑掉,要求相某写担保书,相某的丈夫李某复印自己的身份证件写了保证书给张某。
2019年5月23日张某等人准备将玛诶丹、莫根滴带至安徽,23时30分许,途经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胜境关警务站时被查获归案。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相某、华某、李某犯拐卖妇女,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

张某、相某、华某、李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依法惩处。四人系共同犯罪,张某、相某、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张某、相某、华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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