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云南这12批次食品不合格,涉及肉制品、糖果…
云南网 2020-10-24 19:26:39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无小事

一粒米一桌餐

牵动着千家万户

关乎人民群众的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让问题产品无处藏身

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近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两期通告

公布了12批次不合格食品


5批次粮食加工品、糖果等


不合格


近期,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699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糖果制品、食糖、餐饮食品等4大类产品,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指标。其中合格样品694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牟定县三鑫小吃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牟定县明月小吃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腾冲市腾越镇李红芳小吃店生产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西双版纳康之嘉糖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精制片糖,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


(二)西双版纳康之嘉糖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多晶冰糖,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成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一、还原糖分


还原糖分是指具有还原性的糖类,包括葡萄糖、果糖、半乳糖、乳糖和麦芽糖等。还原糖分是食糖的品质指标之一,还原糖分不达标会影响产品质量,会影响食糖的口感、外观等。行业推荐产品标准《冰片糖》(QB/T 2685-2005)中规定,二级冰片糖还原糖分的限值为7.0%~12.0%。还原糖分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料纯度不高;也可能是生产工艺控制不当,导致产生过多的还原糖分;还可能与运输、储存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二、色值


色值是食糖外观的理化体现,反映杂质的多少,是评价食糖品质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生产工艺水平的一种体现。行业推荐产品标准QB/T 1174-2002 《多晶体冰糖》中规定黄冰糖(合格)色值的限量是:≤270IU。色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杂质太多;也可能是生产工艺控制不够,导致产生色值过高。


三、铝的残留量


根据国家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油条中铝含量最高限量为100毫克/千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是部分加工者在油条的制作过程中为使油条体积变大、口感酥软松脆,过量加入含铝成分的明矾,致使油条中铝含量超标。明矾是一种以硫酸铝为主要成分的复合盐类,含有大量的铝元素。长期摄入铝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影响人体对铁、钙等营养元素的吸收,从而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等,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7批次肉制品、蔬菜等


不合格


近期,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706批次,涉及肉制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农产品等4大类产品,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微生物等指标。其中合格样品699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龙陵天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德宏州南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宏傣小捶牛肉干麻辣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昭阳区源络超市销售的、标称藁城区小当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凤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二、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腾冲市腾越镇小娟禽类屠宰店销售的鸡肝,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腾冲市腾越镇小娟禽类屠宰店销售的鸡肉,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三)云南万德福百货有限公司万德福超市销售的、标称大理市兴诚生猪屠宰厂生产的猪肉(里脊),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四)保山大昌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肉,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五)意达农贸市场赵春美销售的鸡肉,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成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一、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中菌落总数一个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⁵CFU/ mL,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⁴CFU/mL。造成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二、呋喃唑酮代谢物


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第250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而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胎副作用。


三、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特性,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猪里脊肉中检出氧氟沙星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食用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等症状。


四、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治鸡球虫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磺胺类(总量)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猪肉中磺胺类(总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食用磺胺类(总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皮疹、药热等过敏反应。


五、氯霉素


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检出氯霉素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过量摄入氯霉素可能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机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


六、多西环素


多西环素(强力霉素)是一种四环素类药物,一般用于治疗衣原体、支原体感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在禽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鸡肉中多西环素(强力霉素)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摄入多西环素(强力霉素)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食品安全问题

一直大众关注的问题

如何让食品更安全、更令人放心?

这张考卷,需要我们共同作答


生产者须以诚信为本,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做“良心食品”,经营者须坚决向不达标或者安全存疑的食品说“不”,执法者须夯实责任,坚持产管并重、重典治乱,强化检查和监管力度,消费者须善于运用投诉举报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


那么

作为大众消费者的我们

如果发现身边的食品安全问题

该如何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热线:12315


2019年5月27日零时起,原工商(12315)、质监(12365)、食药(12331)、物价(12358)、知识产权(12330)五条投诉举报热线整合为新的“12315热线平台”,以12315一个电话号码对外提供投诉举报和咨询服务,实现全省“一号对外、多线并号、集中接听、各级承办、部门依责办理”。


拨打12315应符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


4、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拨打12315否决申诉: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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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可疑产品

立即拨打热线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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