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无小事
一粒米一桌餐
牵动着千家万户
关乎人民群众的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让问题产品无处藏身
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近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两期通告
公布了12批次不合格食品
5批次粮食加工品、糖果等
不合格
近期,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699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糖果制品、食糖、餐饮食品等4大类产品,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指标。其中合格样品694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牟定县三鑫小吃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牟定县明月小吃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腾冲市腾越镇李红芳小吃店生产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西双版纳康之嘉糖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精制片糖,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
(二)西双版纳康之嘉糖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多晶冰糖,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成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7批次肉制品、蔬菜等
不合格
近期,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706批次,涉及肉制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农产品等4大类产品,抽检项目包括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微生物等指标。其中合格样品699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龙陵天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德宏州南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宏傣小捶牛肉干麻辣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昭阳区源络超市销售的、标称藁城区小当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凤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二、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腾冲市腾越镇小娟禽类屠宰店销售的鸡肝,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腾冲市腾越镇小娟禽类屠宰店销售的鸡肉,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三)云南万德福百货有限公司万德福超市销售的、标称大理市兴诚生猪屠宰厂生产的猪肉(里脊),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四)保山大昌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肉,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五)意达农贸市场赵春美销售的鸡肉,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成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食品安全问题
一直大众关注的问题
如何让食品更安全、更令人放心?
这张考卷,需要我们共同作答
生产者须以诚信为本,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做“良心食品”,经营者须坚决向不达标或者安全存疑的食品说“不”,执法者须夯实责任,坚持产管并重、重典治乱,强化检查和监管力度,消费者须善于运用投诉举报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
那么
作为大众消费者的我们
如果发现身边的食品安全问题
该如何投诉举报?
2019年5月27日零时起,原工商(12315)、质监(12365)、食药(12331)、物价(12358)、知识产权(12330)五条投诉举报热线整合为新的“12315热线平台”,以12315一个电话号码对外提供投诉举报和咨询服务,实现全省“一号对外、多线并号、集中接听、各级承办、部门依责办理”。
拨打12315应符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投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电话等);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管辖范围可以分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管辖范围涉及:职能和属地两个方面);
4、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拨打12315否决申诉: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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