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一男子趁未成年友人醉酒之际将其强奸,获刑三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审判、律政讲坛 2020-07-29 14:07:37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在未成年人醉酒后使用暴力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网站截图▲

以下内容摘自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楚生(化名)邀约受害人花花(化名,14岁)等人在某出租房内打牌喝酒。17时许,被告人楚生和徐某(另案处理)将喝醉酒的花花等人带至当地某酒店,楚生在酒店三楼302室使用暴力对花花进行强奸。

被告人楚生,男,1998年1月1日出生。

楚生供述,2020年1月,我通过本村杨某某认识花花。3月3日那天,我发信息给花花,叫她来找我玩,次日早上10点多钟,我去罗平玩就打电话叫她去罗平找我,我到后去找徐某,他在幼儿园旁边一家七楼租房,徐某还约了一个女的二个男的来玩,花花来到小区时,徐某到楼下接她,花花带来一个女的(欢欢),我们就在徐某那里吃饭。

喝酒至下午5点多钟,我们喝了一大碗白酒,都有点头晕,后我和徐某带她们去开房,打车去到某酒楼开房时,花花酒多了还跌倒在酒店1楼,后我扶着花花,徐某扶着花花的朋友(欢欢)到酒店三楼302、303房间。

我把花花扶到床上后,把房门关起,关闭电灯,把她鞋子脱掉,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后花花去302房间找她朋友,因房间门被徐某锁了,她拿塑料盘子敲门,徐某开门后,花花朋友(欢欢)就在房间里哭,花花就问徐某给是碰着她朋友,后与徐某向她们道歉,因酒喝多了对不起。我们离开酒店时,徐某去前台问把我们开房信息删除,服务员说不行。

30多分钟后,花花发信息给我,我们又去到酒楼303号房间,花花靠在墙上,口吐白沫,我把她抱了睡在床上,说父母报了警,我和徐某害怕就跑了。之后,我投案自首。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楚生违背妇女意志趁其醉酒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楚生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女孩的身心健康,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楚生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楚生减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生犯强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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