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23日云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利用、监督与管理、附则等5章35条。对国有林场做了界定,明确了国有林场各类责任主体、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国有林场经营活动、国有林场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特别明晰了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5000亩以上、权属清晰、四至界线明晰的林地。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划拨、非法流转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及其他国有资产。禁止侵占、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及其他国有资产。
国有林场内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树木、蚕食林地,毁林采种、开垦、烧荒,非法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倾倒建筑、工业、医疗、生活等垃圾和废弃物,排放污染物;禁止新建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坟墓,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经国有林场同意,在国有林场内不得擅自进行种植、养殖、放牧、采脂、砍柴、挖树兜、剥树皮,摆摊设点,露营,野炊,设置汽车营地;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采集野生植物;拍摄电影电视,举办文艺演出,组织体育、旅游等群体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