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一男子酒后驾车逆向行驶“放翻” 两人 害人害己要不得!
曲靖交警微发布 2020-05-30 17:17:18

  

2020年5月15日22时13分,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罗平县九龙大道某酒店门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请立即前往处理”。

接到指令后,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经查,驾驶人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D36*7R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九龙大道由振兴西街向龙门街方向行驶,22时08分行驶至罗平县九龙大道某酒店门口路段时,其驾驶车辆驶往对向车道与彭某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碰撞,碰撞后,该电动自行车滑出后与孔某某驾驶的云DY7*72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彭某某、孔某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2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说法


什么是酒驾?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什么是醉驾?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危害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疲劳程度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

视觉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野可达到180度,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过高,视野就会受到影响而缩小。

触觉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较平时有所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和操作能力饮酒后,人在声、光等刺激下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疲劳程度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易发生交通事故。

自以为没醉:饮酒后,一些人容易出现超乎寻常的“自信”,自认为还能开车,对酒驾危害重视程度不够,防范心理较差。

心存侥幸:一些驾驶人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有的驾驶人以为“就开一小段不可能有事”。殊不知,酒后不开车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驾驶人应具备的、最起码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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