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检查、殴打防疫人员……麒麟首例涉疫情刑事案 ,判决来了!
​麒麟警方 2020-04-01 15:25:00

正值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携手抗疫时,麒麟警方查处了一起涉嫌妨害公务案。陈某因拒不配合疫情检查登记,并殴打防疫工作人员,至其鼻骨骨折。3月23日,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回顾



2020年02月18日02时30分许,益宁派出所接报警称:有一酒醉男子在益宁街道水寨社区四组三号门不配合登记闹事,请派出所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查,为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益宁街道水寨社区四组在入村口设置疫情防控检查点,对进入人员采取逐一登记等措施,组成人员有社区工作人员、居民小组组长等人员。2020年2月18日02时30分许,陈某酒后来到麒麟区益宁街道水寨社区四组疫情防控检查点,该检查点值班工作人员袁某平、袁某坤按照规定对陈某进行登记检查,陈某拒不配合并殴打值班工作人员袁某平,致袁某平鼻骨骨折,经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陈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3月17日,被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履行社区疫情防控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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