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期间不查酒驾?你想多了!
曲靖交警微发布 2020-03-23 11:48:21

复工复产期间不查酒驾???

你想多了~


时间:


周末


地点:


城区周边各大主要出入口、国省县道沿线车流人流较大集镇及交通秩序乱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或区域设置固定或流动查缉卡点,对过往车辆“逢疑必查”。辖区饭店、KTV、酒吧、街头烧烤、农家乐等周边道路开展“机动游击”查控,以点带线,灵活“亮剑”,确保夜查整治无盲区、全覆盖。


重点车辆:


对私家车、面包车、出租车、摩托车等车辆进行检查;在收费站进出口设立固定检查点,进行“扫描式”排查,凡发现“酒驾”“毒驾”人员立即快速取证、快速裁决、快速录入;针对农村地区酒驾醉驾多发情况,突出婚丧嫁娶、民俗活动等重点时段,组织执法小分队、机动队,开展异地用警、交叉执法,延伸管控触角,坚决防止农村地区发生酒驾醉驾恶性交通事故。


如何查处?


交管部门设置临时检查卡点,对过往车辆做到逢车必检、逢疑必测,对酒驾醉驾毒驾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实行“零”容忍;以20时至23时作为整治重点时段,把私家车、面包车作为重点整治对象,采取闻气味、辨脸色、看动作、借助酒精测试仪等方式对驾驶人是否饮酒进行判断,同时还按照“重嫌必检”原则,对酒驾醉驾嫌疑人同步进行毒驾筛查。凡发现涉嫌酒驾、毒驾人员立即快速取证、快速裁决、形成了集中整治酒驾、毒驾的高压态势;根据酒后驾驶行车和驾驶员行为特征,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缉力度,不断探索总结出“望、问、闻、测”查处酒驾工作法。同时,机动灵活布设检查执勤点,并按照拦截、盘查、摄像取证、酒精测试等职能进行了分工,明确民辅警具体工作,全方位“围堵”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以此不断提升拦截和打击的成功率。

把好“教育引导”关,提升宣传教育“感染力”。将宣传与整治相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加强与违法驾驶人的交流,主动宣讲交通安全法规常识及典型事故案例等。

组织民警到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明显提示牌,提醒机动车驾驶人不要酒后驾车,主动拒绝和开车驾驶人饮酒,并鼓励群众举报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及时利用媒体曝光典型的酒驾违法行为,教育群众拒绝、远离酒驾,让酒驾违法行为成为人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确保营造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曲靖公安交管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不论什么时候,酒驾醉驾都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心存侥幸酒后开车,自觉守法遵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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