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掌上曲靖 2020-02-27 17:43:19

掌上曲靖讯(曲靖日报记者  唐开虎)2月27日下午,我市召开《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尚鹏在发布会上从《条例》制定的意义、《条例》起草的主要过程、《条例》的结构及主要内容以及认真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副市长罗世雄就如何抓好《条例》贯彻落实提出了要求。他强调,要强化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要聚焦重点难点,全面推动《条例》贯彻实施;要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条例》规定执行到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条例》施行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曲靖水生态环境迈上新台阶。

云南日报、春城晚报、云南法制报、中国网、曲靖日报、市广播电视台、珠江网等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提问,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有关人员进行了现场回答。

据介绍,截至2019年12月底,曲靖市共有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4个(1个备用水源地),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3个,“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89个。

《条例》共六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共十条。第二章水源确定和保护区划定,共五条。第三章水源地保护,共五条;第四章监督管理,共四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五条;第六章附则,共一条。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基本原则;三是明确了监管体制;四是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的原则;五是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六是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和相应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七是规定了法律责任。

据悉,《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10月25日经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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