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关于有序恢复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场所营业的公告
陆良县融媒体中心 2020-02-20 21:10:28

陆良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公  告

第9号


关于有序恢复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场所营业的公告


为有效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切实减少疫情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运行。现将有序恢复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场所营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恢复营业范围

全县范围内除人员聚集性的、密闭性的(含酒店包餐、农村自办宴席、桑拿、洗浴、足浴、网吧、电子游戏厅、电影院、KTV、歌舞厅、健身房、培训机构)以外的经营场所,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有序恢复营业。

二、恢复营业时间

自2020年2月21日0时起。

三、恢复营业准备工作

(一)所有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自2020年1月23日以后,从外省返回或到达陆良的,必须持所居住地村(社区)开具的“已居家(或集中)隔离14天以上,且身体无异常”的证明,方可上岗。自2020年1月23日以后未离开过陆良的,必须持所居住地村(社区)开具的“一直未离开陆良且身体无异常”的证明,方可上岗。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必须在所居住地村(社区)监督下完成14天隔离观察后,取得相关证明方可上岗。

(二)各经营场所负责人要统一收集本场所所有从业人员的证明,填写《从业人员登记表》,并制定疫情防控具体措施。

(三)各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填写《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如因信息不实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将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各经营场所在开业前要准备好红外线体温计(测温仪)、口罩、消毒液、酒精等防护物品,并每日开展消毒杀菌工作,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清洁。

四、营业期间的工作

(一)各经营场所必须注册使用“云南抗疫情”小程序,及时将生成的“出”“入”场二维码张贴在经营场所出入口醒目位置,由专人监督每位出入经营场所的顾客,必须扫码出入。对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人员或没有手机的人员等不能扫码的人群,如实登记身份信息、电话号码、进入和离开时间。

(二)各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后必须配戴口罩,并安排专人监督每位进入经营场所的顾客,配戴口罩才能进入,及时对未配戴口罩人员进行劝阻。

(三)各经营场所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加强开窗通风换气。加强对电梯、楼梯扶手、门把手、收银台面、公共座椅等重点部位每日至少三次消毒。

(四)各经营场所要根据目前客流量和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分批次上班。应延长员工供餐时间,采取有效分流措施,避免集体聚集用餐。

(五)各经营场所一旦发现体温偏高(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属地村(社区)报告,规范有序引导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五、其他事项

(一)暂不恢复营业的经营场所,恢复营业时间待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另行通知。

(二)各乡(镇)、街道、华侨管理区,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及行业监管责任,有序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恢复营业。

(三)对恢复营业的各类经营场所,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管理混乱、不服从安排的,予以停业整顿。

当前疫情形势仍然复杂严峻,生命健康至高无上,为了自己和家人,为了社会和他人,恳请广大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理解支持,积极配合,特此公告!



陆良县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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