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一女子来到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一份希望得到从轻处罚的申请书递交给了办案民警:
女子:“警察同志,我当时没有及时报警处理,现已造成交通肇事逃逸,希望你们在此案件中对我从轻处理”。
民警:“鉴于你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又取得事故受损车辆驾驶人的同意,我们会依法酌情处理。”
2月11日凌晨1时许,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县公安局指令:“有群众报警,南片区一小区路段疑似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请前往处置”。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找报警人了解情况。
报警人:“我听见“嘭”的一声巨响,以为是出车祸了,所以才报的警......”
民警根据报警人的描述,对酒店周边进行排查后发现,小区路边停放的5辆车均有被碰撞和刮擦的痕迹。经过现场勘,民警初步推断肇事车辆为一白色车辆。
民警发现:凌晨1时左右,一辆白色大众牌轿车经过该事故路段,在连续碰撞路边的车辆后驶离现场。经过排查,民警最终将肇事车辆锁定在一辆车牌为云DT***7的白色大众途观车,驾驶人是一名年轻女子。正当民警准备对该嫌疑人进行深入调查时,接到了有人投案自首的消息。
民警依法传唤该驾驶人到大队接受询问。询问中,该驾驶人主动承认其驾驶机动车并撞到路边停放的车辆,因一时害怕便逃离事故现场的违法事实。事后,民警在女子家中找到了其所驾车辆。经过事故现场遗留车辆碎片比对,确认该车为肇事车辆。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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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助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