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时起,武汉全市公交地铁等停运,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关闭
​云南网 2020-01-23 08:44:3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致湖北17人死亡

截至22日20时,湖北已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444例,新增69例。其中,武汉市新增62例,死亡8例,累计死亡17例;荆州市新增病例6例,荆门市新增1例。

这是湖北省副省长杨云彦在22日晚召开的湖北省政府首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的。


杨云彦介绍说,目前湖北省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中,已经治愈出院28例,仍然在院治疗399例,重症71例,危重症24例,均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累计追踪密切接触者2556人,已解除医学观察863人,尚在接受医学观察1693人。

据介绍,湖北省政府目前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通过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制度、严格实施隔离措施、加强社会面防控、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做好物资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等举措,切实强化疫情防控。


周知!武汉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23日起停运



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3日发布通告: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武汉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


多地疫情情况


(截至1月23日凌晨1时)



河北确诊首例新型肺炎病例

1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确认河北省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患者李某,男,72岁,武汉市人。1月18日,李某来石家庄探亲,19日因发热、咳嗽入院隔离治疗。经国家和河北省疾控中心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当前,患者继续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病情平稳。河北省已对6名密切接触者开展了隔离医学观察,目前无发热等异常情况。


北京新增4例确诊新型肺炎病例

1月22日,北京新确诊4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北京市石景山区45岁男性患者,1月11日赴武汉,1月14日返京,1月19日出现发热症状,1月21日在北京市医疗机构就诊;西城区42岁男性患者,于1月11日和1月18日两次赴武汉,1月19日返京,1月20日出现发热症状,在北京市医疗机构就诊;常住武汉市的33岁女性患者,出现发热症状后,于1月20日在北京市医疗机构就诊;武汉市33岁女性患者,1月18日来京,暂住朝阳区,1月20日在北京市医疗机构就诊。目前,4名患者病情平稳,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现已对35名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目前无发热等异常情况。


截至1月22日18时,北京确诊14例新型肺炎病例,其中西城区2例、朝阳区1例、海淀区2例、丰台区1例、石景山区1例、通州区1例、大兴区2例、昌平区2例,武汉来京人员2例。


江苏确诊首例新型肺炎病例

1月22日,苏州确认首例新型肺炎病例,患者为男性,37岁,现居苏州市工业园区,1月10日从武汉市返苏,至发热门诊就医,当日转至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采集该病例标本经省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呈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经中国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1月22日,经专家组评估确认,该病例为江苏省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目前该患者生命体征比较平稳,体温恢复正常。


截至1月22日,已追踪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28人并开展医学观察,目前均无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已有13人解除医学观察。


黑龙江确认首例新型肺炎病例

1月23日,国家卫健委确认黑龙江首例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患者为男性,69岁,牡丹江市人。1月12日从武汉市返回牡丹江市后,因发热、咳嗽咳痰、周身乏力于牡丹江市第二医院隔离治疗。目前,患者病情较重,正处于全力救治中。该患者密切接触者正在医学观察,目前暂无异常。


广西新增3例新型肺炎确诊病例

截止1月23日凌晨1时,广西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3例。目前,广西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5例(北海3例、梧州1例、柳州1例),均有武汉居住史、工作史或武汉病例接触史。


武汉要求全市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及湖北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职责分工

(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二)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宾馆、旅店、酒店、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三)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有关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集贸市场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六)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七)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场所、旅游景点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八)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及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九)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二)民航、铁路等运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三)市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贵分工,做好各自领域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自辖区控制措施的实施工作,并对本辖区落实情况予以检查。



三、实施要求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云南市场监管:

严厉打击哄抬口罩等价格行为


1月22日上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下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注相关药品及防护用品价格的通知》。


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相关药品和防护用品的保证供应和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的价格波动情况。严肃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广大市民可拔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将及时进行核查,依法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已采取措施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省内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药销售企业召开提醒告诫会。要求参加会议的各相关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推动价格过高上涨,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
从重处罚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经营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可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积极组织货源 保障市场供应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各企业要保证产品质量,积极组织货源,加强运行调度,保持合理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相关药品和防护用品市场价格,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提醒告诫及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药品及防护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书

全省相关经营者及医疗机构: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出现脱销等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对全省各相关经营者及医疗机构作如下提醒告诫:

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一、应当积极组织货源,加强运行调度,保持合理库存,保障市场供应。并加强行业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自觉维护行业价格秩序。

二、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经营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可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相关药品和防护用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和舆情监测。通过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社会举报投诉,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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